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:
一、國內辦理: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,寫好離婚協議書,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,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登記即可,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,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,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公證,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。
二、在國外欲辦理離婚: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,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,向我國駐外單位
(台北經 濟文化辦事處)
辦理驗證,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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